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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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享有撤诉
此外,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问题上,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其没有分支机构,但有企业内部车间分别对外命名并进行交易行为,将自然人的这种交易行为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被告也不予认。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享有撤诉
此外,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问题上,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其没有分支机构,但有企业内部车间分别对外命名并进行交易行为,将自然人的这种交易行为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被告也不予认。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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