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短视频行业侵权状况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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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传视频内容,建议平台采用内容识别技术等措施进行核查。对上传视频内容采用内容识别系统,对权利人、版权局等发布的作品,要采取关键词屏蔽等措施防止侵权。对于热播的影视剧目,权利人已经多次发送侵权预警的作品,那么平台方应该更加予以重视,设置各个角度的侵权关键词进行过滤。对于权利人多次通知下线的内容,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要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对于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可通过获取实名信息的渠道,获取直接侵权信息,这样有助于维权。
一、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二、网络小说著作权如何保护
(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
(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著作权人应该及时把书名注册为网游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是非常重要了。
一、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二、网络小说著作权如何保护
(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
(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著作权人应该及时把书名注册为网游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是非常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