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购车免税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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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指定的留学回国人员购买自用小汽车优惠政策,满足条件的留学生、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学成归国一年内可以购买指定范围内的自用小汽车,享受减免进口零部件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的优惠,目前大部分合资品牌都进入了免税车名录,基本可以满足留学生的购车需求。
留学人员免税车购置条件: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或进修一年以上(最低9个月以上)。
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两年内回国定居工作。
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海关通关查看毕业日期和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来确定首次入境日,即毕业证日期后第一次回国就是首次入境日)。
4、拥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满180天就可以获得免税指标一个。
5、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学习、进修的留学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河南省购车补贴政策
在郑州买新车最高将补贴1.5万元。 郑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已推出购置新车补贴政策,本次水灾中受损报废的郑州本地牌照(豫A和豫V)民用汽车,车主本人重新购置车辆可以申请补贴。
海南自贸港免税政策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2、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3、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4、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5、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留学人员免税车购置条件:
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或进修一年以上(最低9个月以上)。
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两年内回国定居工作。
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海关通关查看毕业日期和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来确定首次入境日,即毕业证日期后第一次回国就是首次入境日)。
4、拥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满180天就可以获得免税指标一个。
5、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学习、进修的留学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河南省购车补贴政策
在郑州买新车最高将补贴1.5万元。 郑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已推出购置新车补贴政策,本次水灾中受损报废的郑州本地牌照(豫A和豫V)民用汽车,车主本人重新购置车辆可以申请补贴。
海南自贸港免税政策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2、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3、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4、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5、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