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效力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03
鉴定的效力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并不是所有的都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优先程度有时会有所不同。(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