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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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国家聘用制改革,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执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聘用制的决议》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制定如下:
二、定义
1. 聘用制书记员:指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办案工作、提请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等,依法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法学专家、司法庭辅助人员。
2. 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指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国家预算、财政拨款等来源为聘用制书记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费用。
三、原则
1. 符合权责清晰、依法办事原则。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聘用制书记员权利,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并按照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规定对书记员经费管理制度,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经费和款项依法发放。
2. 按照绩效下经费的原则。以书记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和实际受益情况为基础,按照绩效下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以提高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5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国家聘用制改革,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执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聘用制的决议》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制定如下:
二、定义
1. 聘用制书记员:指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办案工作、提请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等,依法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法学专家、司法庭辅助人员。
2. 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指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国家预算、财政拨款等来源为聘用制书记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费用。
三、原则
1. 符合权责清晰、依法办事原则。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聘用制书记员权利,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并按照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规定对书记员经费管理制度,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经费和款项依法发放。
2. 按照绩效下经费的原则。以书记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和实际受益情况为基础,按照绩效下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以提高。
三、原则
1. 符合权责清晰、依法办事原则。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聘用制书记员权利,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并按照聘用制书记员工资规定对书记员经费管理制度,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经费和款项依法发放。
2. 按照绩效下经费的原则。以书记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和实际受益情况为基础,按照绩效下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以提高书记员工作绩效,减轻社会经济压力。
3. 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及时、合理的财务审核制度,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使用的秩序,监督和检查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款项正确、合理使用。
四、经费报销标准
1. 书记员劳务报酬: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以省财政正常预算拨款为基础,按照聘用制书记员绩效情况支付书记员劳务报酬。
2. 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如书记员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3. 处理机制:聘用制书记员的经费保障,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工作处理机制,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发放、报销、管理等程序。
* 当书记员出差时,可视情况应提供机(火)车票、办公及资料费、会议费、通讯费、救济费、差旅补助等。
* 实施定期体检和健康检查。
* 在专业等级、职务等方面给予书记员一定的待遇补贴。
* 根据书记员绩效向其支付奖励。
4. 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5. 调整和修改: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变动,在云南省司法厅和财政部的进一步指导下进行调整和修改。
没有第四点内容
您好,第四点内容在下面
由于内容太长,分成两断了
还是没有看到第四点内容
四.经费报销标准1、书记员劳务报酬: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以省财政正常预算拨款为基础,按照聘用制书记员绩效情况支付书记员劳务报酬。2、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如书记员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处理机制聘用制书记员的经费保障,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工作处理机制,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制定、发放、报销、管理等程序。当书记员出差时,可视情况应提供机(火)车票、办公及资料费、会议费、通讯费、救济费、差旅补助等;实施定期体检和健康检查;在专业等级、职务等方面给予书记员一定的待遇补贴;根据书记员绩效向其支付奖励。 六、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变动,在云南省司法厅和财政部的进一步指导下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