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中借读政策
一、借读学校
1、根据省教育厅招生文件要求,严禁各普通高中接收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
2、根据国家和省中小学管理规定、控制和消除大班额等要求,普通高中接收借读生后每班不得超过56人(按照当年招生计划班数计算)。
3、普通高中要确认申请借读学生的录取学校,不得接纳未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借读。
4、学校不得为借读生申请本校学籍,学校必须要求和提示借读生9月1日前及时回到原录取普通高中履行报到手续,申请学籍(学校要留有文字材料备查)。
二、原录取学校
1、对于已报到注册并经同意外出借读学生,学校必须为其申请学籍、保留学籍,并提供后期相应的教育教学和国家和省市考试服务,及时告知学生有关信息。
2、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对于学校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学校不得为未报到注册学生申请学籍。
借读费
借读费解释近似于择校费。针对学生跨省、市(地)、县(市、区)借读,占据了当地一定的教学资源所收取的费用。中国教育部2010年12月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取消借读费,许多人拍手称快,这样不仅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重要的是它还消除了一种不平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但取消借读费,优质教育资源会不会离草根阶层越来越远,有些人对此表现出了忧虑。
以上内容参考: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人员的子女;
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相关法律: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借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