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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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稽查就类似于法律和普通人的关系。普通人如果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不违法犯罪,法律就是保护我们的武器,反之则是严格规范人身行为的利器。企业如果不违背税法,正常合理经营,那么税务稽查也就不存在了。
企业要是纳税少了、业务不正常了、违法买卖发票了,税务稽查就非常厉害了。先是对企业进行罚款、再没收企业的非法所得、然后停止企业的发票供应。还可以把主要涉事人员纳入纳税信用黑名单,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处罚管理,限制高消费等。更严重的还会触犯刑事责任,移交司法。
企业如果正常的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外经营,正常纳税,正常使用发票等等,那么税务稽查也就不可怕了,反之还可以用来保护企业的正常利益呢。税务稽查的各种职能手段都是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没有违法犯罪,法律就是保护伞。
如果纳税人收到了税务机关的一些处罚或者强制限制行为等,在不清楚自己哪方面出了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复议申请的。查清楚原委之后,如果自身没有问题却受到了处罚,是可以提前行政诉讼的。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企业要是纳税少了、业务不正常了、违法买卖发票了,税务稽查就非常厉害了。先是对企业进行罚款、再没收企业的非法所得、然后停止企业的发票供应。还可以把主要涉事人员纳入纳税信用黑名单,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处罚管理,限制高消费等。更严重的还会触犯刑事责任,移交司法。
企业如果正常的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外经营,正常纳税,正常使用发票等等,那么税务稽查也就不可怕了,反之还可以用来保护企业的正常利益呢。税务稽查的各种职能手段都是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没有违法犯罪,法律就是保护伞。
如果纳税人收到了税务机关的一些处罚或者强制限制行为等,在不清楚自己哪方面出了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复议申请的。查清楚原委之后,如果自身没有问题却受到了处罚,是可以提前行政诉讼的。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