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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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重庆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另外,城镇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费2元;
3.失业保险方面,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划分单位缴费比例0.5%-4.8%之间,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也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根据最近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调整为12%。
三、公办教师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教师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具体是根据缴费确定的,但是目前的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重庆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另外,城镇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费2元;
3.失业保险方面,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划分单位缴费比例0.5%-4.8%之间,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也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根据最近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调整为12%。
三、公办教师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教师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具体是根据缴费确定的,但是目前的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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