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函2007+647号是否失效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那么分为一下几点:
1.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
2. 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3. 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
4. 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5. 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3
国税办函2007+647号是否失效
您好亲,是有效的,您要注意享受不征营业税的条件。
那么分为一下几点:
1.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
2. 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3. 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
4. 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5. 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