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开发商常用的“套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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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开发商常用的“套路”
1、售楼部里卖房的不是开发商
现在的开发商为了把房子尽快卖掉,会把销售任务委托给专业的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和手段。代理公司通过卖房获取佣金提成,卖的多,赚的多。
而这就导致了一些代理商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唯利是图的情况,比如夸大项目优势,随意向购房者许下无法兑现的承诺等等;还有在卖房时,说开发商给予了买房的种种优惠,而当你签合同付款时又以开发商说优惠过期为理由拒绝当初的约定等等。
还有就是开发商和代理商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比如出现房屋质量时,你去找代理商,它们肯定不会帮你解决等等。
2、学位房数量有限,口头承诺并不可靠
学位和学区两个概念有所区别,有时购房者并没有分清二者的区别时就被开发商钻了空子。
很多项目的优势就是来自它拥有稀缺的学位,买房前开发商承诺有“学位”但是事实上开发商的楼盘的确是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划分到该学区下的项目。同时开发商出资“教育基金”,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买“学位”,但是关于入学指标、年限等等却没有告诉购房者,因此等购房者买了房子后却发现自己根本没办法入学。
3、赠送的面积权益无法保障
开发商的在卖房时的一个宣传手段就是赠送面积,送飘窗、送阳台、送花园等等。购房者一看就十分心动,白送的面积太划算了。但是一般这种类型的房源其单价往往要高过同性质的其他房子,看起来是赚了,但是总价上或许还是吃亏的。
还有购房者又是否清楚,其实所有赠送的面积是无法写进合同,写进合同就要付钱。既然写不进合同的面积,其面积的大小等等权益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特别是一楼和顶楼赠送花园、天台面积的,根据民法典,这些面积是归所有业主共有的。但是开发商一般是不会写进合同的,一旦发生权益上的纠纷,吃亏都是接盘的业主。
4、认购定金难退还
消协认为认购定金是一些开发商“圈钱”的一个圈套。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之类的格式合同,并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数量不少的定金,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签订协议前,开发商往往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使消费者在不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就交纳了具有惩罚性的定金,一旦有变很难要回定金。
5、延期交房不担责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而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的解释,购房人一般都容易忽略这一点。一旦发生问题,开发商却常把什么因素都归结于“不可抗力”来逃避责任。
6、重复收费、多收费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中,大多有一项代扣代缴费用,而这些费用究竟是否该由消费者承担、承担多少都不确定,开发商在收费中存在“猫腻”。
7、配套设施不到位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房屋的配套设施,而在配套设施的表述上一般都比较模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留意,致使走入误区。
8、物业管理滞后
物业管理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一些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后对物业管理不重视,导致卫生、治安环境极差。
1、售楼部里卖房的不是开发商
现在的开发商为了把房子尽快卖掉,会把销售任务委托给专业的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和手段。代理公司通过卖房获取佣金提成,卖的多,赚的多。
而这就导致了一些代理商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唯利是图的情况,比如夸大项目优势,随意向购房者许下无法兑现的承诺等等;还有在卖房时,说开发商给予了买房的种种优惠,而当你签合同付款时又以开发商说优惠过期为理由拒绝当初的约定等等。
还有就是开发商和代理商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比如出现房屋质量时,你去找代理商,它们肯定不会帮你解决等等。
2、学位房数量有限,口头承诺并不可靠
学位和学区两个概念有所区别,有时购房者并没有分清二者的区别时就被开发商钻了空子。
很多项目的优势就是来自它拥有稀缺的学位,买房前开发商承诺有“学位”但是事实上开发商的楼盘的确是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划分到该学区下的项目。同时开发商出资“教育基金”,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买“学位”,但是关于入学指标、年限等等却没有告诉购房者,因此等购房者买了房子后却发现自己根本没办法入学。
3、赠送的面积权益无法保障
开发商的在卖房时的一个宣传手段就是赠送面积,送飘窗、送阳台、送花园等等。购房者一看就十分心动,白送的面积太划算了。但是一般这种类型的房源其单价往往要高过同性质的其他房子,看起来是赚了,但是总价上或许还是吃亏的。
还有购房者又是否清楚,其实所有赠送的面积是无法写进合同,写进合同就要付钱。既然写不进合同的面积,其面积的大小等等权益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特别是一楼和顶楼赠送花园、天台面积的,根据民法典,这些面积是归所有业主共有的。但是开发商一般是不会写进合同的,一旦发生权益上的纠纷,吃亏都是接盘的业主。
4、认购定金难退还
消协认为认购定金是一些开发商“圈钱”的一个圈套。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之类的格式合同,并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数量不少的定金,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签订协议前,开发商往往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使消费者在不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就交纳了具有惩罚性的定金,一旦有变很难要回定金。
5、延期交房不担责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而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的解释,购房人一般都容易忽略这一点。一旦发生问题,开发商却常把什么因素都归结于“不可抗力”来逃避责任。
6、重复收费、多收费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中,大多有一项代扣代缴费用,而这些费用究竟是否该由消费者承担、承担多少都不确定,开发商在收费中存在“猫腻”。
7、配套设施不到位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房屋的配套设施,而在配套设施的表述上一般都比较模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留意,致使走入误区。
8、物业管理滞后
物业管理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一些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后对物业管理不重视,导致卫生、治安环境极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