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怎样的

孙健
2022-12-14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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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怎样的: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区别一:适用范围
注意下图只是一般情况,不讨论协议安排下的特殊情况(更新:目前根据14年修改后的准则持股比例20%以下的股权投资已经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
区别二:对投资收益的处理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我才确认投资收益,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你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我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亏损就反过来做)。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一、私自变更股权刑事责任是什么
私自变更股权刑事责任分为:
1、如果变更的是股东本人的股权,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
2、如果变更的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的,具有不正当的目的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一、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权变更的理由是:
1、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招致股权变卦;
2、协议转让股权;
3、外商企业投资方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后的接受方接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4、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按照聚企网络科技规则或合同商定获得该股权;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实行合同、章程规则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卦股权外经贸部、国度工商局颁发相关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则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综上所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股权变更是股东个人的权利,但是在股权变更的时候,依然要能够有充分的理由,这样才能够保证变更手续可以顺利快速的完成,同时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等。
二、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那些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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