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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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的限制的规定如下:
1、内容限制,驰名商标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即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改变;
2、服务项目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时间限制。
一、商标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商标权评估方法如下:
1、重置成本法 ,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但是这种方法,其实不符合商标权的准则,商标权具有专有性,这种方法无形的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性;
2、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4、超额收入计算法
(1)同一个企业,在产销同一种产品时,使用某个商标与不使用该商标而使用了其他标识在实际收入上的差额,是该商标实实在在的价值。这种“差额”不是仅一年的收益差额,在国外一般要累计五年或更长一些。这种评估商标权价值的方法最精确,可惜不会经常被使用;
(2)不过,把这种“自己与自己比”的超额收入计算法稍加改变移用到与本企业相近的企业,也可以得到较精确的评估结果;
(3)这里“稍加改变”主要指当另一个生产稍相同商品使用另外商标的企业虽与自己的收入有较大差额,但自己的“超额收入”中可能有从别人那里继承过来的顾客名单、有本场独特的经营方法,可能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将这些除去,有关差额才可以作为自己商标价值的评估基础;
(4)在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当自己被评估商标知名度与用于比较商标相差不大时,还需进一步用“收益现值法”来估算用于对比商标权价值,并使之与“超额收入计算法”算出来的数目相加,才是被评估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值;
(5)在自己的被评估商标特别知名,而被用于与自己相比较的商标“毫不知名”的情况下,这样评估出的结果,即使在理论上低于应有价值,在实际上却不会离应有价值太远。
5、割差法
(1)一般情况下,以“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是较可行的;而以“重置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也是可行的:那么用前一方法评估出的总额减去以后一种方法评估出的总额的“差”,就应当是企业无形资产整体价值了;
(2)在这个“差”中进一步减去商标之外的无形资产(如商号、版权、专利、商业秘密)价值分摊,就应当是企业的商标价值了;
(3)其计算公式为:
商标权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资产收益现值减全部有形资产重置成本减除商标外其他无形资产收益分摊额
商标权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从商标权转让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是指转让方放弃商标权,转归受让方所有,实际上是商标所有权出售。商标许可使用则是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在不放弃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特许他人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商标特许使用权。商标权转让方式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高于商标权许可使用的评估值;
2、向委托方搜集有关资料。搜集的资料包括:
(1)委托方概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经营业绩,包括前3-5年财务报表;
(2)商标概况,包括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其他协议等;
(3)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与展望,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情况、商标产品的信誉、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情况;
(5)委托方未来经营规划;
(6)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生产、销售预测;成本费用预测;损益预测。
(7)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其影响。
3、市场调研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市场需求量的调研和分析;
(2)商标现状和前景的分析;
(3)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的分析;
(4)商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分析;
(5)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获利能力,为未来收益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5)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分析;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
4、确定评估方法,搜集确定有关指标。商标权评估较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评估商标权主要是分析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项指标。收益期限的确定是商标权评估时十分重要的问题。确定商标权未来获利期限的依据是其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注册年限仅供分析参考,不应作为直接依据;
5、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哪些规范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的规范:
(1)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5)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6)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内容限制,驰名商标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即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改变;
2、服务项目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时间限制。
一、商标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商标权评估方法如下:
1、重置成本法 ,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但是这种方法,其实不符合商标权的准则,商标权具有专有性,这种方法无形的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性;
2、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4、超额收入计算法
(1)同一个企业,在产销同一种产品时,使用某个商标与不使用该商标而使用了其他标识在实际收入上的差额,是该商标实实在在的价值。这种“差额”不是仅一年的收益差额,在国外一般要累计五年或更长一些。这种评估商标权价值的方法最精确,可惜不会经常被使用;
(2)不过,把这种“自己与自己比”的超额收入计算法稍加改变移用到与本企业相近的企业,也可以得到较精确的评估结果;
(3)这里“稍加改变”主要指当另一个生产稍相同商品使用另外商标的企业虽与自己的收入有较大差额,但自己的“超额收入”中可能有从别人那里继承过来的顾客名单、有本场独特的经营方法,可能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将这些除去,有关差额才可以作为自己商标价值的评估基础;
(4)在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当自己被评估商标知名度与用于比较商标相差不大时,还需进一步用“收益现值法”来估算用于对比商标权价值,并使之与“超额收入计算法”算出来的数目相加,才是被评估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值;
(5)在自己的被评估商标特别知名,而被用于与自己相比较的商标“毫不知名”的情况下,这样评估出的结果,即使在理论上低于应有价值,在实际上却不会离应有价值太远。
5、割差法
(1)一般情况下,以“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是较可行的;而以“重置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也是可行的:那么用前一方法评估出的总额减去以后一种方法评估出的总额的“差”,就应当是企业无形资产整体价值了;
(2)在这个“差”中进一步减去商标之外的无形资产(如商号、版权、专利、商业秘密)价值分摊,就应当是企业的商标价值了;
(3)其计算公式为:
商标权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资产收益现值减全部有形资产重置成本减除商标外其他无形资产收益分摊额
商标权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从商标权转让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是指转让方放弃商标权,转归受让方所有,实际上是商标所有权出售。商标许可使用则是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在不放弃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特许他人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商标特许使用权。商标权转让方式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高于商标权许可使用的评估值;
2、向委托方搜集有关资料。搜集的资料包括:
(1)委托方概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经营业绩,包括前3-5年财务报表;
(2)商标概况,包括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其他协议等;
(3)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与展望,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情况、商标产品的信誉、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情况;
(5)委托方未来经营规划;
(6)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生产、销售预测;成本费用预测;损益预测。
(7)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其影响。
3、市场调研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市场需求量的调研和分析;
(2)商标现状和前景的分析;
(3)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的分析;
(4)商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分析;
(5)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获利能力,为未来收益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5)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分析;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
4、确定评估方法,搜集确定有关指标。商标权评估较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评估商标权主要是分析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项指标。收益期限的确定是商标权评估时十分重要的问题。确定商标权未来获利期限的依据是其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注册年限仅供分析参考,不应作为直接依据;
5、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哪些规范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的规范:
(1)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5)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6)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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