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肌腱断裂算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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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肌腱断裂不算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才算伤残。
一、股骨干骨折能否鉴定伤残等级
股骨干骨折在工伤中较常见,应按照愈后情况的不同来评伤残的等级,共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级: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二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四级:一侧膝以上缺失五级: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六级: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七级: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八级: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或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股骨干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标准,在实践中,股骨干骨折根据不同的情况,一般都是可以评上伤残的。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至于赔偿,要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出工伤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一、股骨干骨折能否鉴定伤残等级
股骨干骨折在工伤中较常见,应按照愈后情况的不同来评伤残的等级,共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级: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二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四级:一侧膝以上缺失五级: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六级: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七级: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八级: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或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股骨干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标准,在实践中,股骨干骨折根据不同的情况,一般都是可以评上伤残的。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至于赔偿,要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出工伤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