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诉医院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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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们能断定是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起诉。
1、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
过失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二、美容院过敏怎么赔偿
美容院过敏美容院出现过敏时主要有以下的赔偿方式:
1、受害者可以产品的生产者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赔偿后可以向美容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
2、受害者可以请求美容院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追究美容院对其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如下: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1、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
过失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二、美容院过敏怎么赔偿
美容院过敏美容院出现过敏时主要有以下的赔偿方式:
1、受害者可以产品的生产者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赔偿后可以向美容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
2、受害者可以请求美容院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追究美容院对其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如下: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