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陆洋
2023-03-17 ·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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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不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法律并不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如果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可以与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平等协商,不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组建工会,经费从何而来?
工会经费的来源如下:(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所列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使用期间,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风险提示: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企业规章制度的风险如何防范?
一部完整规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二是程序民主,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实现上述目的,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制定,合法规范;2、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企业合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作为强行性规章,企业应主要针对那些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事项制定。企业要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增加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额外条款,这些强制性条款合并在一起,就会成为制约员工的有效制度。3、及时修订,注重实效;4、加强检查,消除隐患;5、改变观念,以人为本;6、设定义务,有效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是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益一般是由法律规定,所以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企业劳动规章的制订,就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协商。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哪些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如下作用:一、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二、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为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三、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四、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补充完善劳动合同的作用;五、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规章制度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可能以下风险:1、因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而无效;2、规章制度制定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企业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企业在制定和颁布规章制度时,缺乏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都会导致该规章制度无效。3、因规章制度未实施而导致无效;4、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规章制度无效。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员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条款,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协商。
企业自查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注重规章制度涉及的法律风险:(一)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二)未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二、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一)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指规章制度在适用时具有明确的指向,且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否则会存在适用的难题。例如,对于考勤制度中常见的“迟到”、“早退”行为:一方面需要明确“迟到”、“早退”的具体含义,对于每天有四次打卡要求的企业来说,中午前后的迟到早退是否属于迟到、早退。另一方面要明确迟到、早退的后果,适用时不能产生两条皆可的条款,需要明确指出针对的哪一种行为有何后果,而不能将一种行为针对多种后果。(二)文本要求:内容系统,不能前后矛盾。规章制度整个逻辑体系要完整,而且相互关联。比如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和薪酬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制定或修改时一定要注意逻辑严密、清晰,不能出现前后逻辑矛盾的地方。内容全面,可以有兜底条款。规章制度中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对于没有办法囊括所有情形的条款可以增加兜底性条款。文字表述要准确,不能有歧义。文字表述要准确,不能有歧义,比如“天”、“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比如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那么集团公司的具体范围指什么。对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不同审批流程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的审批部门,并且注意审批机构名称的一致性,不能产生歧义。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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