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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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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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可以免除责任
主债务人,或者说被担保人按时还款,在合同其届满时履行完合同义务
担保人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
11年和13年的民间贷款,现在欠款没有归还。欠款人已经无法联系到。我是担保人。目前我和欠款人被同时起诉。我还有没有法律责任?用不用担保人归还欠款
是有法律责任的,需要你替他还款
然后你再找他追偿
不是有担保时效吗?已经超出担保时效好久了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
这个要看你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
是有区别的
只是普通的借条,写了谁借了谁多少钱,在最后的签字处写了借款人名字和担保人名字。并没有写担保期限
没写清楚,那就是连带保证哦
就是连带责任也已经很长时间超出,担保人的有限时间了呀,还有承担担保责任?
因为连带保证和普通保证不一样
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也是有时效的呀。这也超出有限时效了呀
借条上面没有写什么时候还清,就是按照上述三十三条规定来处理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而且保证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个解释起来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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