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模退休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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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劳模退休有待遇——1、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07
省劳模退休有什么待遇?
省劳模退休有待遇——1、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256号《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一、《通知》规定的省(部)级以下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国务院或人事部、劳动部、省政府批准享受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没有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一律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按全国劳模享受荣誉津贴;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按省、部级劳模享受荣誉津贴。三、《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指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明确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上述人员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不论获得多少次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在计发劳模荣誉津贴时,均按一次计算。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次数,也不能与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次数合并计算。四、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五、《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职、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是指按现行劳保医疗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等实报实销。六、关于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人员的审批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调教的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附劳模荣誉称号证件的复印件),经市、地、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明确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审批。省级单位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人员由各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企业单位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经县(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市地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审批。省级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七、符合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在1996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从1996年10月起执行;1996年10月1日后离退休的,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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