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出现非核心产品但品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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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3
投标单位出现非核心产品但品牌相同
#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出现“品牌相同”的情况
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果出现“品牌相同”的情况,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简单归纳一下就是:如所投品牌相同(即使型号不一致),多个投标人都会被认定为一个有效投标人。在这里,笔者就不再赘叙了。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出现“核心设备有多个,且部分品牌相同”的情况
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果出现“核心设备有多个,且部分品牌相同”的情况,其处理方式就不尽相同了。据笔者了解,招标代理和专家会有三种观点:一是只要有部分品牌相同,投标人都认定为一家有效投标人;二是只要不是全部品牌都相同,投标人都认定为有效投标人;三是依据相同品牌产品的价值或技术重要性,在整个核心产品或者整体采购需求中的所占比例,来现场斟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