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就业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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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就业失业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就业失业证的作用
1、对国家而言,是统计人口就失业状态资料的基础数据;
2、对个人而言,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
3、失业证由市劳动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4、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员及企业内的城镇劳动力均适用失业证;
5、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劳动力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是失业人员求职和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并实现再次就业的凭证;
6、持有蓝印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在每年年底持户口本和失业证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
二、与办理失业证有关的法律规定
《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就业和失业统计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
(二)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专项调查;
(三)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四)搜集有关数据,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五)汇总的统计资料,报送统计结果;
(六)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
对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资历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七条就业和失业统计应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状况、城镇失业状况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情况的统计。
,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就业失业证的作用
1、对国家而言,是统计人口就失业状态资料的基础数据;
2、对个人而言,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
3、失业证由市劳动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4、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失业人员及企业内的城镇劳动力均适用失业证;
5、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劳动力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是失业人员求职和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并实现再次就业的凭证;
6、持有蓝印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在每年年底持户口本和失业证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
二、与办理失业证有关的法律规定
《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就业和失业统计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
(二)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专项调查;
(三)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四)搜集有关数据,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五)汇总的统计资料,报送统计结果;
(六)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
对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资历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七条就业和失业统计应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状况、城镇失业状况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情况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