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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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二)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1、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保护,其目的是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为了真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我国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
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在文化知识教育、思想品德培养等方面进行教育,才能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境界,最终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二)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1、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保护,其目的是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为了真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我国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
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在文化知识教育、思想品德培养等方面进行教育,才能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境界,最终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