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

周业恳
2022-12-11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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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技术方案可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也可与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是: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专利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由专利行政机关授予,而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经行政审批,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施加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后即可获得;
(2)保护范围不同。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限,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涵盖一项技术从开发到完成的全部相关技术信息;
(3)保护成本不同。对于专利而言,其保护成本主要是专利撰写费用、申请费用、年费等固定、可预见的费用,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本则涉及到保密措施、设施所投入的人力物力;
(4)权利人的排他性不同。专利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而商业秘密权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
(5)秘密性不同。专利一经授权即向全社会公开,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可以维持成果的秘密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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