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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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商标、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都给予保护。在不少国家,地理标志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的。如德国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英国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在美国,既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也可以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未做规定,对伪造地理标志的行为,一般按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根据《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了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者;地理标志的功能和作用在于表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地区,而不是来自其他地区。
第二,两者所代表的内容不同。商标所代表的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地理标志所代表的是某个地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第三,两者的注册和使用不同。商标可以由一个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地理标志可以由该地区符合条件的任何一个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使用,但它不能由某个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某个组织作为商标注册或者垄断,也不允许该地区以外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使用。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未做规定,对伪造地理标志的行为,一般按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根据《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了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提供者;地理标志的功能和作用在于表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地区,而不是来自其他地区。
第二,两者所代表的内容不同。商标所代表的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地理标志所代表的是某个地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第三,两者的注册和使用不同。商标可以由一个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地理标志可以由该地区符合条件的任何一个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使用,但它不能由某个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某个组织作为商标注册或者垄断,也不允许该地区以外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