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黑户子女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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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银行黑户不会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父母被列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父母黑户子女有无影响
一、黑户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本就没有户口,这种情况,会影响孩子上学,或国家有什么政策,没有户口,就享受不到。二是信用上的黑户,若父母黑户,孩子办一些事情比如信用上的事,若孩子未成年是有影响的,孩子成年,且办的事与父母无关联就没有影响。
二、银行黑户解除方法:
1、5年后自动删除成为银行黑户并不意味着被判“死刑”,不管征信记录有多糟糕,只要借款人把所有欠款都还清后,从最后一笔未还款还完后算起,5年之后系统会自动删除。
2、提出异议进行审核客户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当地的人民银行柜台提交异议,人民银行会将该异议转交给业务发生行,他们内部会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3、复查逾期不良记录直接提交给业务发生行,他们会进行内部核查,核查数据是否有误有误就会修改,修改后再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到两个月更新到系统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父母是黑户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这里的黑户指的是上了征信黑名单的人,一旦成为被执行人意味着被限制高消费,从而影响到子女。比如: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也不能给孩子购买高额保险产品、不能带孩子坐飞机去国外等。
但被执行人不会直接影响子女,只会间接的影响子女,子女只要个人征信良好依旧是可以向银行贷款的。另外,被执行人的债务子女不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所以除了间接影响外,是不会有任何直接影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父母黑户子女有无影响
一、黑户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本就没有户口,这种情况,会影响孩子上学,或国家有什么政策,没有户口,就享受不到。二是信用上的黑户,若父母黑户,孩子办一些事情比如信用上的事,若孩子未成年是有影响的,孩子成年,且办的事与父母无关联就没有影响。
二、银行黑户解除方法:
1、5年后自动删除成为银行黑户并不意味着被判“死刑”,不管征信记录有多糟糕,只要借款人把所有欠款都还清后,从最后一笔未还款还完后算起,5年之后系统会自动删除。
2、提出异议进行审核客户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当地的人民银行柜台提交异议,人民银行会将该异议转交给业务发生行,他们内部会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3、复查逾期不良记录直接提交给业务发生行,他们会进行内部核查,核查数据是否有误有误就会修改,修改后再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到两个月更新到系统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父母是黑户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这里的黑户指的是上了征信黑名单的人,一旦成为被执行人意味着被限制高消费,从而影响到子女。比如: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也不能给孩子购买高额保险产品、不能带孩子坐飞机去国外等。
但被执行人不会直接影响子女,只会间接的影响子女,子女只要个人征信良好依旧是可以向银行贷款的。另外,被执行人的债务子女不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所以除了间接影响外,是不会有任何直接影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