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法院电话+34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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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14
徐汇法院电话+341685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去年我已报案,请问该公司管理人员现已判刑,那被害人的钱款是否有希望退还?
我该去哪个部门咨询案子结果?
您好像这种情况的话,您可以去当时判决的相关人民法院咨询案子的结果。如果说案子已经审完判决了。那么被害人的钱款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赃款有受害人或者是失主的,应该依法退回给受害人或者失主,对于没有失主的,才上缴国库。
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我去年报案的至今警方也没通知我,那我自己去法院问得到结果吗?
你好像这种情况的话如果你所说相关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被判刑,那么您就可以去判刑的相关人民法院咨询您的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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