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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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一、医疗期与普通病假的区别
1、效力不同。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而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2、保护的权益不同。医疗期保护的是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及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雇。而普通病假则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益。
3、期限不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而普通病假则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4、享有权益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发放薪资。而普通病假则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一、医疗期与普通病假的区别
1、效力不同。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而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2、保护的权益不同。医疗期保护的是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及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雇。而普通病假则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益。
3、期限不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而普通病假则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4、享有权益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发放薪资。而普通病假则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