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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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1)、合法性认定是处理争议的前提:a.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地方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已经基于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时,不论该类约定是以专门协议或是劳动合同中的个别条款的形式存在,都将依法有效。b.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基于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违约金作出的明确约定没有与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相冲突时,不论该类约定是以专门协议或是劳动合同中的个别条款的形式存在,都将依法有效。2)、不同的处理程序:a.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地方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其性质将是有别于劳动争议的普通民事争议,或者仅仅是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考虑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没有就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示规定,如果有关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就该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发生争议,也可以径直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请求司法解决;b.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将其视同劳动争议,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就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示规定,即使有关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就该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发生争议,也无权径直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请求司法解决;
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由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不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原来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已经明确规定,或者其原有法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冲突,均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届时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统一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自2008年1月1日起,由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不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原来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已经明确规定,或者其原有法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冲突,均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届时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统一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