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买衣服可以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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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衣服是否可以退货,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衣服本身有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2、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想要退货,且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退货条件,可用与商场协商退货,协商不成的,则不能退货。
一、退换货的条件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二、消费者维权投诉可以找以下部门: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总之,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限制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鼓励公平竞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如果衣服本身有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2、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想要退货,且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退货条件,可用与商场协商退货,协商不成的,则不能退货。
一、退换货的条件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二、消费者维权投诉可以找以下部门: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总之,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限制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鼓励公平竞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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