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查孩子手机算侵犯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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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未满18岁的人被父母私自查看手机信息算侵犯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去查看孩子手机的行为并不恰当,容易影响彼此关系。
一、老师翻学生手机违法吗
老师翻学生手机违法。如果老师查看了学生手机当中的短信秘密,并且把里面的内容宣扬,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可以跟老师沟通,请求老师退还手机,如果老师不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小区监控是不是侵犯隐私权
只要社区电子眼的安装和监控位置是公共场所,就不侵犯隐私。
下列行为可归类为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姓名、肖像、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入侵,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开;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并公布;
8、向社会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披露他人的秘密。
三、家长未经过允许翻孩子手机算犯法吗
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其人格独立,子女的信件、手机、电脑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父母也应当尊重子女的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当父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孩子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相信父母会理解、尊重。如果父母固执己见的话,可以求助于学校老师,甚至有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老师翻学生手机违法吗
老师翻学生手机违法。如果老师查看了学生手机当中的短信秘密,并且把里面的内容宣扬,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可以跟老师沟通,请求老师退还手机,如果老师不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小区监控是不是侵犯隐私权
只要社区电子眼的安装和监控位置是公共场所,就不侵犯隐私。
下列行为可归类为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姓名、肖像、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入侵,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开;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并公布;
8、向社会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披露他人的秘密。
三、家长未经过允许翻孩子手机算犯法吗
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其人格独立,子女的信件、手机、电脑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父母也应当尊重子女的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当父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孩子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相信父母会理解、尊重。如果父母固执己见的话,可以求助于学校老师,甚至有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