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矽肺是几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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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矽肺属七级工伤。一期矽肺病在工伤的鉴定当中,是符合《工伤鉴定标准》的七级伤残中第四十五条肺功能轻度的损伤。职工工伤鉴定为伤残七级,如果属于比较严重的伤害,是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医疗费用相关费用全部报销等待遇的。
一、工伤人体脾脏切除属于几级伤残
工伤人体脾脏切除属于7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中,对七级伤残做出了详细列举,其中的第五十三种情况是:成人脾切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关于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部报销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工伤认定之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去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报销,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如果说后续还有治疗费用的话,应该进行相关的鉴定或者是认定,然后再去相关部门进行报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鉴定标准》七级伤残一)偏瘫肌力4级;二)截瘫肌力4级;三)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四)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五)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六)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七)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八)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九)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十)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十一)全身瘢痕面积≥30%;十二)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十三)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十四)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十五)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十六)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十七)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十八)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十九)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二十)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二十一)一足1~5趾缺失;二十二)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二十三)一前足缺失;二十四)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二十五)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二十六)下肢伤后短缩>2cm,但二十七)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二十八)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二十九)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三十)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三十一)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三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三十三)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三十四)双耳听力损失≥56dB;三十五)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三十六)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三十七)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三十八)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三十九)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四十)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四十一)双侧不完全性面瘫;四十二)肺叶切除术;四十三)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四十四)气管部分切除术;四十五)肺功能轻度损伤;四十六)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四十七)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四十八)胃切除1/2;四十九)小肠切除1/2;五十)结肠大部分切除;五十一)肝切除1/4;五十二)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五十三)成人脾
一、工伤人体脾脏切除属于几级伤残
工伤人体脾脏切除属于7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中,对七级伤残做出了详细列举,其中的第五十三种情况是:成人脾切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关于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部报销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工伤认定之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去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报销,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如果说后续还有治疗费用的话,应该进行相关的鉴定或者是认定,然后再去相关部门进行报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鉴定标准》七级伤残一)偏瘫肌力4级;二)截瘫肌力4级;三)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四)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五)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六)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七)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八)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九)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十)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十一)全身瘢痕面积≥30%;十二)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十三)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十四)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十五)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十六)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十七)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十八)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十九)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二十)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二十一)一足1~5趾缺失;二十二)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二十三)一前足缺失;二十四)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二十五)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二十六)下肢伤后短缩>2cm,但二十七)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二十八)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二十九)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三十)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三十一)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三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三十三)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三十四)双耳听力损失≥56dB;三十五)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三十六)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三十七)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三十八)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三十九)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四十)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四十一)双侧不完全性面瘫;四十二)肺叶切除术;四十三)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四十四)气管部分切除术;四十五)肺功能轻度损伤;四十六)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四十七)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四十八)胃切除1/2;四十九)小肠切除1/2;五十)结肠大部分切除;五十一)肝切除1/4;五十二)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五十三)成人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