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什么意思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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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指的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具体而言,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因此担保也属于债务保证中的一种方式。
一、担保物权是否能够转让
担保物权转让其债权抵押权也需要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具体指的就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简单来说也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者是自配特定的财产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权利。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权的形式发生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变得更加的频繁起来,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的秩序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变得更加的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应当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的财产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在无人的全部财产为他的债务做担保。在债务得不到履行的时候债权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来清偿债权。债权不具备排他的性质因此对于同一个债务人,不妨有统一内容或者是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
二、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一、担保物权是否能够转让
担保物权转让其债权抵押权也需要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具体指的就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简单来说也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者是自配特定的财产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权利。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权的形式发生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变得更加的频繁起来,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的秩序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变得更加的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应当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的财产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在无人的全部财产为他的债务做担保。在债务得不到履行的时候债权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来清偿债权。债权不具备排他的性质因此对于同一个债务人,不妨有统一内容或者是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
二、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