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解读 -保险

赵术全
2023-03-09 · 离婚,离婚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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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实现医疗保险目的的关键环节。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医疗费用一般由病人自己或其家庭负担,其享受水平受患者个人或家庭经济的制约,并有可能因为疾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这种风险通过社会的共同帮助得到分担,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具有复杂多样性。在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可以直接获得医疗保险经济补偿,也可以间接地通过享受一定量的医疗服务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参保人,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费用支付时,对象可以是参保人,也可以是医疗服务提供者,方式多种但各有利弊。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合同范围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偿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用偿付责任。
第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是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属于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超出保障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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