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肠杆菌在水中的标准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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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细菌总数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 大肠杆菌数1 L 水中不超过3个。
3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 细菌总数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 大肠杆菌数1 L 水中不超过3个。
3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