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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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银川市胜利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38号,电话:0951-4117973
2,银川市文昌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共享家园东区13号楼,电话:0951-2010090
3,银川市凤凰北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40号,电话:0951-5047134
4,银川市朔方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49对面,电话:0951-2085148
5,银川市上海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塔西路与正源北街交叉处,电话:0951-5691019
6,银川市解放西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8,电话:0951-5045777
7,银川市丽景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春辉巷7,电话:0951-6736612
8,银川市富宁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95号,电话:0951-5035148
9,银川市文化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生巷35号,电话:0951-6021523
10,银川市玉皇阁北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328,电话:0951-6714069
11,银川市北京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星光巷附近,电话:0951-2077067
12,银川市贺兰山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129,电话:0951-3020572
13,银川市西花园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南巷78号,电话:0951-3024148
14,长城中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
15,上海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附近
16,永宁县杨和街道办地址:银川市永宁县团结西路1附近
17,灵武市城区街道办地址:银川市灵武市谢家井巷,电话:0951-4026657
18,贺兰县习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南街,电话:0951-806593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银川市胜利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38号,电话:0951-4117973
2,银川市文昌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共享家园东区13号楼,电话:0951-2010090
3,银川市凤凰北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40号,电话:0951-5047134
4,银川市朔方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49对面,电话:0951-2085148
5,银川市上海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塔西路与正源北街交叉处,电话:0951-5691019
6,银川市解放西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8,电话:0951-5045777
7,银川市丽景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春辉巷7,电话:0951-6736612
8,银川市富宁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95号,电话:0951-5035148
9,银川市文化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生巷35号,电话:0951-6021523
10,银川市玉皇阁北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328,电话:0951-6714069
11,银川市北京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星光巷附近,电话:0951-2077067
12,银川市贺兰山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129,电话:0951-3020572
13,银川市西花园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南巷78号,电话:0951-3024148
14,长城中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
15,上海西路街道办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附近
16,永宁县杨和街道办地址:银川市永宁县团结西路1附近
17,灵武市城区街道办地址:银川市灵武市谢家井巷,电话:0951-4026657
18,贺兰县习岗街道办,地址: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南街,电话:0951-806593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