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物流服务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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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企业经营中常见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主要是解读现行法律对于解决货物和
物品运输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对采购、包装、装卸、仓
储、流通加工、运输、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从法律的视角看,物流业
务主要涉及的是买卖合同(采购)、承揽合同(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运输合同(以
货物运输为主,宽泛点说客运也可涉及)、 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 侵权责任
(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采取信
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签订确认
书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
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物流企业应当优
先依照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与对方约
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如
果相对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物流企业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的违约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采用格式
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物流企业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
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
合同的内容。
5.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使
物流企业超越自身注册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对方也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主
张合同无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通过信
息网络订立的合同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交付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
间。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运输中对
货物的包装要求应当事先进行约定,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物流企业在货物
运输中最低限度的货物包装要求是按行业通用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
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法即可。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09
如何解读物流服务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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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对物流企业经营中常见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主要是解读现行法律对于解决货物和物品运输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对采购、包装、装卸、仓储、流通加工、运输、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从法律的视角看,物流业务主要涉及的是买卖合同(采购)、承揽合同(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运输合同(以货物运输为主,宽泛点说客运也可涉及)、 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 侵权责任(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签订确认书时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物流企业应当优先依照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与对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如果相对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物流企业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物流企业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5.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使物流企业超越自身注册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对方也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主张合同无效。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交付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间。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运输中对货物的包装要求应当事先进行约定,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物流企业在货物运输中最低限度的货物包装要求是按行业通用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法即可。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运输结束后对货物的检验期限未作约定的,货物签收者如果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等,则推定货物签收者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旅客如果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或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物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物流企业可以拒绝运输,但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物流企业挂失补办,物流企业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提供客运服务的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并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物流企业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客运服务的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物流企业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物流企业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储存期限届满,物流企业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物流企业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出于完成运输目的,可以了解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第三人必要的信息,不得额外刺探收集上述人员其他信息。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了解到的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公开泄露。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对经营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第三人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并需建立相关制度有效防止信息泄露。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国家有关机关的要求,物流企业应当对其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存储到的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第三人个人信息,向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披露。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对外以挂靠形式接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他人未经允许驾驶物流企业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流企业、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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