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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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因为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缺乏“辨别判断能力”。
这种监护关系就包括:平时的教育,行为发生前的监管与发生时的控制。因此即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发生前已经做到充分监管,发生时已经对于行为人尽到充分的控制义务,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发生,也不能完全免除未尽到充分教育的监护义务。因此,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一、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在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迹颤只有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儿童打架身体受伤怎么划分责任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姿裤败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纯喊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种监护关系就包括:平时的教育,行为发生前的监管与发生时的控制。因此即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发生前已经做到充分监管,发生时已经对于行为人尽到充分的控制义务,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发生,也不能完全免除未尽到充分教育的监护义务。因此,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一、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在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迹颤只有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儿童打架身体受伤怎么划分责任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姿裤败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纯喊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