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交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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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分以下四大块: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
房屋买卖税费规定
房屋买卖税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房屋买卖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的胜率有房屋面积等确定;2、房屋买卖需要缴纳印花税;3、房屋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4、房屋买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买方与卖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目,缴纳相关的税费。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买卖房屋税费
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并不只是建筑面积与单位面积售价的乘积,还需要交纳一些国家规定的税费。国家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列出了各种税费的税率、收取单位及收取条件。
一、印花税:为房价的0.05%,由税务局收取。
二、契税:为房价的4%。除了税费以外,还需交纳以下费用:
一、房屋买卖手续费:买卖双方各为房价的0.5%。由房地局收取。
二、公证费:外销房买卖双方各为房价的0.3%。内销房若客户需要公证亦按此收费,若不需要公证则可免收。
三、律师费:外销房按律师事务所所定标准收取。内销房若客户需要律师亦按律师事务所规定标准收取。
四、委托办理房产手续费:为房价的0.3%。
五、物业管理费:按国家及相关的规定特殊情况予以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法律依据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
房屋买卖税费规定
房屋买卖税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房屋买卖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的胜率有房屋面积等确定;2、房屋买卖需要缴纳印花税;3、房屋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4、房屋买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买方与卖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目,缴纳相关的税费。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买卖房屋税费
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并不只是建筑面积与单位面积售价的乘积,还需要交纳一些国家规定的税费。国家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列出了各种税费的税率、收取单位及收取条件。
一、印花税:为房价的0.05%,由税务局收取。
二、契税:为房价的4%。除了税费以外,还需交纳以下费用:
一、房屋买卖手续费:买卖双方各为房价的0.5%。由房地局收取。
二、公证费:外销房买卖双方各为房价的0.3%。内销房若客户需要公证亦按此收费,若不需要公证则可免收。
三、律师费:外销房按律师事务所所定标准收取。内销房若客户需要律师亦按律师事务所规定标准收取。
四、委托办理房产手续费:为房价的0.3%。
五、物业管理费:按国家及相关的规定特殊情况予以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