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在层次,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有哪些自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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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30
自然辩证法在层次,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有哪些自然类型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辩证法主题,循着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提供的基本思路,在辩证法的高度深谋远虑地发展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就可以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更高层次上达到中国古代思想中“天人合一”、“天时、地利、人和”的理想境界。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即人化了的自然。“人化自然”表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越来越密切。人与自然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依存链、关联链和渗透链,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规律的支配,同样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促进自然与社会的稳定和同步进化,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自然关系,而且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生态危机的发生就其实质来看,是人类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自然资源展开无止境的索取和争夺,进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