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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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三十日之前,年初的1月1日到5月31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
一、15号之前认证的发票是否算上月的
15号之前认证的发票是否算上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当月的销项和进项,一般本月账差不多了快月末认证本月需做账的发票就行。每个月销项和进项没有规定一定谁比谁大,销大于进代表要交税,进大于销就是表明本月有留抵税额
本月认证的增值税只能抵扣本月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也好,所得税也罢,都是向后抵扣/抵减的,不会有追溯.即使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上年度全年预缴所得税时产生多交的所得税,也只会抵减下一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增值税同理。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180天变为了360天,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普通过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而且专用发票只限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开完发票后是要认证的,发票认证主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的抵扣联进行真伪判别。
二、新的税收累积预扣方法
新的税收累积预扣方法:累计预扣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费按当年至本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数乘以每个月五千元计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15号之前认证的发票是否算上月的
15号之前认证的发票是否算上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当月的销项和进项,一般本月账差不多了快月末认证本月需做账的发票就行。每个月销项和进项没有规定一定谁比谁大,销大于进代表要交税,进大于销就是表明本月有留抵税额
本月认证的增值税只能抵扣本月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也好,所得税也罢,都是向后抵扣/抵减的,不会有追溯.即使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上年度全年预缴所得税时产生多交的所得税,也只会抵减下一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增值税同理。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180天变为了360天,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普通过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而且专用发票只限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开完发票后是要认证的,发票认证主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的抵扣联进行真伪判别。
二、新的税收累积预扣方法
新的税收累积预扣方法:累计预扣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费按当年至本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数乘以每个月五千元计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