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强奸男性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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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强奸男性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但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则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强奸和猥亵的区别在哪里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得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间的区别包括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性尊严;侮辱罪侵害的客体则为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强奸和猥亵的区别在哪里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得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间的区别包括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性尊严;侮辱罪侵害的客体则为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