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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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狗988
2023-02-14 · 超过3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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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址,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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