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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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六大特征:1、普遍性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而宗教规范只对特定人群有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强人所难,其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而道德、宗教、习惯则不具有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力,法的特殊性在于具有国家强制力。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而道德、宗教往往只重义务。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5、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技术规范则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规范的特性: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