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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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护对象,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从司法程序和刑法实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优待;社会保护是利用社会的有利资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提供优待; 2,保护内容,司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优待;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生活环境等生活方面提供优待; 3,实施保护的主体,前者是法律利用了司法资源;后者是社会利用社会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1,保护对象,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从司法程序和刑法实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优待;社会保护是利用社会的有利资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提供优待; 2,保护内容,司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优待;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生活环境等生活方面提供优待; 3,实施保护的主体,前者是法律利用了司法资源;后者是社会利用社会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