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不服记过处分,能请求法院撤销吗?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记过处分系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处罚措施,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自主权,记过处分是否得当不属于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本案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是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记过处理决定以及不将处理决定记入档案,该处理决定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该处理决定本身并不涉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只是被上诉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上诉人请求撤销处分及不得将处理决定记录到个人档案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是围绕记过处理决定提出,一审法院以记过处分是否得当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关于上诉人二审提出的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上诉人的人格权问题,因上诉人并未在本案中提出相关诉请,因此即使被上诉人的处分行为存在侵害人格权的问题,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处分提出书面申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下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劳动者的决定。”
综上所述,员工在受到记过处分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用人单位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坚持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二、应对建议
1.了解公司规定和程序
首先,员工应该了解公司的规定和程序,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受到处分后,应该查看公司的制度,看看该处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并注意查看公司规定中是否有相关的申诉或上诉程序。
2.与领导沟通
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应该及时与领导进行沟通,向领导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尝试解决问题。如果领导能够听取员工的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决定,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无需走法律程序。
3.提出书面申诉
如果员工与领导沟通无果,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中,应该清楚地列出不同意的事项、理由和依据,并请求用人单位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诉应该书面并寄送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时要保留一份复印件。
4.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简便、快捷、便宜,对于双方都有很大的好处。
仲裁程序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立案、调解、听证、裁决。立案阶段主要是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调解阶段是在听证前进行的,调解员可以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听证阶段是仲裁的核心环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互相陈述和辩论。最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简便、便捷,适用于双方纠纷相对较小、仲裁请求不大的情况。
总之,建议员工在遭受处分时应该理性思考,并与企业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员工认为处分不公正,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企业在收到员工的申诉后应该认真审核,如有必要,可以重新调查和评估员工的行为和表现,以保证处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记过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员工上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记过处分和将该记过处分计入个人档案的行为,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