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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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4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穗尺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猜信高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同民建)但坦神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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