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不成立物业委员会,长期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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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7
小区不成立物业委员会,长期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合规吗?
**《物业管理条例》** -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扩展资料** - 业主委员会可以实行的职权: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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