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姜超
2022-12-08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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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随意改变住房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也就是说,业主用于居住性质的住宅不得随意变更住房性质,如果基于迫切的需求变更的,也应当遵守《业主管理公约》,并应当取得所有具备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意见。
2、房屋改建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此,如果房屋改建涉及主体结构或者加建工程的,均应当履行上述相关报建手续。
3、在规划范围内实施改建,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如本次事件中建筑师涉及的改建房屋,如果经调查测绘认定,确实加盖100平方米且未办理相关房产证件、未取得相应规划的,房屋即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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