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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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是怎样的
(一)夫妻投靠申请人持申报所需材料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老年投靠申请人持所需材料至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报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杭州市内户口迁移的条件关于市内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上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除房屋产权转移等符合立户条件的迁移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投靠配偶的;
3、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三十五条情形的;
4、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需要的材料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及房产证明;
3、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计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符合《规定》三十五条情形投亲靠友的需提供投靠方无房证明(包括期房暂无法入住的);
5、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特殊情况整户迁移应区别对待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1、原住宅已转让(拆迁)或原户籍地不再具备立户条件的,原则上按原户口本内所有成员作整户迁移(包括挂靠户口);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原落在同一家庭户的,无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3、夫妻双方户口原不在一地,现申请单独迁移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允许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独迁入,其余在外家庭成员经核实后作为信息采集,不作硬性迁移要求。对拟迁入地为集体土地的市内迁移,原则上只办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居民属农村集体土地批地建房时在册人员的,在现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发生转移时,且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房屋产权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集体土地住房的父母或子女处。对目前农村地区仍存在的户口集中落在村居民户内的人户分离人员,本人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将户口迁入本人合法产权房屋内;本人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户内;没有前述条件的,可将户口并入社区集体户内。
(一)夫妻投靠申请人持申报所需材料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老年投靠申请人持所需材料至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报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杭州市内户口迁移的条件关于市内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上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除房屋产权转移等符合立户条件的迁移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投靠配偶的;
3、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三十五条情形的;
4、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需要的材料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及房产证明;
3、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计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符合《规定》三十五条情形投亲靠友的需提供投靠方无房证明(包括期房暂无法入住的);
5、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特殊情况整户迁移应区别对待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1、原住宅已转让(拆迁)或原户籍地不再具备立户条件的,原则上按原户口本内所有成员作整户迁移(包括挂靠户口);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原落在同一家庭户的,无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3、夫妻双方户口原不在一地,现申请单独迁移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允许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独迁入,其余在外家庭成员经核实后作为信息采集,不作硬性迁移要求。对拟迁入地为集体土地的市内迁移,原则上只办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居民属农村集体土地批地建房时在册人员的,在现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发生转移时,且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房屋产权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集体土地住房的父母或子女处。对目前农村地区仍存在的户口集中落在村居民户内的人户分离人员,本人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将户口迁入本人合法产权房屋内;本人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户内;没有前述条件的,可将户口并入社区集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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