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徐州人员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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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徐州人员最新政策如下:
对从省内其他市以及自昆山接驳后在本市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直接从集中隔离点接驳转运,对在省外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到第一进入省内的两站一场一码头接驳转运,不得让入境人员在省内转乘公共交通。
对集中隔离满14天的入境人员,原则上继续在集中隔离场所实施第二个14天的医学观察,对确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单人单套单独居住、五包一社区防控机制健全、非必要不外出以及确需外出必须向社区报告等基本条件,并经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审核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对完成28天健康管理的入境人员,原则上在完成健康管理后的1周内进行1次核酸采样检测。
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或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实施14加7健康管理,即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能够出示包括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健康码方可流动,并主动向居住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做好7天健康监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进行核酸检测,并在检测结果出具前做好个人防护,在规定地点等候,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流动,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对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全域为低风险地区的来徐返徐人员,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对从省内其他市以及自昆山接驳后在本市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直接从集中隔离点接驳转运,对在省外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到第一进入省内的两站一场一码头接驳转运,不得让入境人员在省内转乘公共交通。
对集中隔离满14天的入境人员,原则上继续在集中隔离场所实施第二个14天的医学观察,对确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单人单套单独居住、五包一社区防控机制健全、非必要不外出以及确需外出必须向社区报告等基本条件,并经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审核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对完成28天健康管理的入境人员,原则上在完成健康管理后的1周内进行1次核酸采样检测。
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或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实施14加7健康管理,即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能够出示包括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健康码方可流动,并主动向居住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做好7天健康监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进行核酸检测,并在检测结果出具前做好个人防护,在规定地点等候,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流动,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对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全域为低风险地区的来徐返徐人员,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