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包算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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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那么一般交通事故找人顶包算逃逸吗?下面佰佰安全网为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逃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逃跑的书面用语,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虽然上述规定中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表述,但是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事实上,道路交通实践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法律法规也无法一一列举。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在外延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其次,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中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目的显而易见,而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出发点之一又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因此,找人顶包在性质上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至于原告徐伟主张其系害怕家人责怪,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问题。徐伟作为一个通过正当程序申领驾驶证的公民,应当清楚作为一名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的法定义务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徐伟通过他人找来陆锦冯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逃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逃跑的书面用语,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虽然上述规定中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表述,但是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事实上,道路交通实践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法律法规也无法一一列举。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在外延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其次,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中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目的显而易见,而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出发点之一又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因此,找人顶包在性质上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至于原告徐伟主张其系害怕家人责怪,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问题。徐伟作为一个通过正当程序申领驾驶证的公民,应当清楚作为一名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的法定义务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徐伟通过他人找来陆锦冯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