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最终解释权怎样写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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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在商家订立的格式条款中,商家直接表明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等表述皆是无效的,除非该条款并没有过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而且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体情况要看对商家限制内容的要求。商家在订立有关格式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以维护自己洞基的利益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宽举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纳巧谨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